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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起诉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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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南宁从一个建筑包工头那接了一个泥水工(只是砌砖)的工程活,合同是从2008年3月28日签的,合同注明是完工后一个星期内付完全部工程款项,如违约,按一天100元的罚款结算,而现在已完工一个星期,包工头却没有任何答复什么时间结款,总欠款是17000多。现在一部分工人返乡,有两个工人在等钱,包括我父亲。另包工头说他没有从大老板那拿到钱,所以也没钱付给我父亲等工人。
现在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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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21.13.14.75
留言时间:
2008-12-15 13: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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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可起诉,或找政府有关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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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2-16 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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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关于滞纳金的点问题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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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你好,在网上看到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滞纳金的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那请问合同约定了的滞纳金(物业对租户),看起来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滞纳金,那请问是否要在合同里改成违约金更合适点,才不容易被人抓住把柄?
非常期待并感谢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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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9.155.24.229
留言时间:
2008-12-5 10: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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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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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2-6 0: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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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置房物管费问题再咨询!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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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您好!得到您的回复后,我与开发商初步交涉,管道燃气初装费双方无异议,按合同办理,但就拖欠十四个月(二零零七年十月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的物管费对方仍坚持已于二零零七年九、十月电话通知我为由,拒绝承担。按购房合同第八款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又据该条款第5点特别约定:买受人办理按揭的,按揭款尚未发放的出卖人不予交付房屋。也就是说我的按揭是在二零零七年九月底办下的,现在开发商就以此作为我交接领房的日期。现在的问题是按揭办下后,开发商从未通知我办理领房,办理房产证等事宜,说合同已有约定,我属于已知情,不需另行通知,更何况他们已电话通知(这一点无从考究)。购房合同第十一款交接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有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由于买受人不能按期付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接房而造成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的日期,以入住通知书上指定的日期或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的入住公告上指定的日期为准。入住通知书寄达的地址以买受人填写在合同上的地址为准;3、由出卖人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有偿管理,移交之日视为买受人于该日接受房屋。现在情况是,1、我购买该套商品房是现房;2、开发商没有给我出具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也没有把房屋移交物业管理,物业方面也没有备案关于我所购该套商品房的信息。
面对上述的情况我应该如何申述自己的权利,还请曾律师详加指教,在下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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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9.155.67.195
留言时间:
2008-12-4 18: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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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约定是一回事,履行是另一回事。约定不代表着履行。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由于买受人不能按期付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接房而造成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交付商品房的日期,以入住通知书上指定的日期或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的入住公告上指定的日期为准。入住通知书寄达的地址以买受人填写在合同上的地址为准;3、由出卖人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有偿管理,移交之日视为买受人于该日接受房屋。” 一项项对照,如何履行?是否履行?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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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2-5 1: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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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滞纳金、铺面收回程序等的问题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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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你好,有几个问题咨询下你
一、物业对拖欠租金、水电费收取滞纳金合法么(合同有写超过期限收取滞纳金)?
二、如果是收取违约金,且租户没有在经营场地,电话通知交费,租户未能按时交,那收取违约金的纠纷(租户抵赖说没通知,说物业没凭据),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凭据么?
三、合同上有在具体多少天内未按时交纳费用,如果未通知到(租户不在经营场地,电话当时未能打通),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收取违约金么?
四、长时间拖欠租金,合同有规定一个月拖欠租金的,合同说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那收回铺面的程序是怎样的?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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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9.155.25.38
留言时间:
2008-12-4 15: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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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合法。合同有约定原则上按约定处理。 可以。电话录音可作证据。 可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发通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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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2-5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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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置房物管费问题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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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您好!我想向您咨询有关空置房物管费问题。具体如下:
我于2007年五月与南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接触,同年7月份正式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现房),之前一切手续都顺利。2007年9月底办下银行按揭后由于开发商内部人员交接问题,一直未通知我领房,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办理房产证,直到今年(2008年)11月份,我要准备装修房子才得知此事。现在物业要向我追讨管理费,这笔费用我该不该有我承担?如果要交是全额交还是部分交?另外,由于开发商没有及时通知我办理上述手续,造成我在物业公司方面没有任何备案,物业方面管理不便,没有通知我缴纳管道燃气初装费(该笔费用由开发商预先垫付,合同已注明)。现在开发商要起诉拖欠该笔费用的业主,就这件事我该如何应对?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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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9.155.64.255
留言时间:
2008-12-3 10: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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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1、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 2、尚未办理入住手续,不需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入住房屋获得占有控制的权利,获得实际居住的权利,要交物业服务费用。 3、管道燃气初装费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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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2-4 1: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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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交房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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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所购商品房合同原定9月30日交房,9月28日才收到通知“因天气原因逾期交房”,现在11月29日才接到收楼通知,我能不能要求开发商赔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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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22.218.208.253
留言时间:
2008-12-3 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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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合同合法有效,对方违约,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仔细研究一下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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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2-4 0: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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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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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您好。
我2001年办的个人抵押贷款,买了保险,期限10年。房子着火了损失大概4万多,但保险公司只给赔1万多。当时投保的时候房子是17万,我也投了17万,这不就是足额嘛。保险公司说现在我的房子值50万,所以要按比例赔付。我怎么知道到今年我的房子是这个价值啊?!您说保险公司这么算对吗?我很不理解啊。
麻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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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122.4.112.253
留言时间:
2008-12-1 1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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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房屋保险有几种,如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不因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又如不定值保险,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 看双方的合同如何约定了。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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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2-2 2: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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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学校索赔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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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学生不知道该怎么起诉到法院?
我们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呢?是否要钱?
像我们这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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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8.59.137.178
留言时间:
2008-11-18 13: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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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1、如果是成年人,自己起诉或委托别人代理。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理或委托。 2、打官司要交诉讼费。 3、可以申请,但能否得到援助,得由法援中心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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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1-19 2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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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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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应该都已经很清楚了,要不学校也不会清理现场了,至于学校怎么处理烧马蜂窝那几个学生我们就不清楚了,但是到现在学校一直都没有正面去跟我们谈这个问题,更不说赔偿问题了。
但是我们已经写了被烧物品的清单,一共写了两份,一分是自己写的清单,一份是学校叫写的正规清单。我想明白的是,清单我们都写了自己被烧的东西,但是学校现在没有通知我们就清理了火灾现场,已经在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清理了现场,这样是不是代表学校照单赔偿呢?还是毁灭现场证据呢?
如果学校一直不跟我们正面解决这件事情,我们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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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58.59.137.178
留言时间:
2008-11-15 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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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与学校协商解决,或请求教育部门协调处理,或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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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1-15 22: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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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向学校索赔 |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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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广西华侨学校男生宿舍被大火烧了十几间宿舍,把学生的东西都烧完了,现在事发已经快一个月了,学校对那些被烧的学生一点都没有表示,我想问问这个事情学校要付多大的责任要承担多大的赔偿呢这场火是学校的学生烧马蜂窝一起的,是不是这样学校就不用赔偿呢有些学校被烧的物品超过了一万元以上,但是学校到现在一点表示都没有,是不是学生的财产被烧了就可以不用赔偿呢希望律师能为我解答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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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19.159.241.200
留言时间:
2008-11-12 14: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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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1、消防部门认定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了吗? 2、应当由烧马蜂窝的学生和学校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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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曾镜同律师
回复时间:2008-12-4 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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